为快速谋取非法利益,一男子帮助他人注册新公司并开办对公账户。近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有 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余元。
2024年4月,在深圳务工的韦某结识了同乡杨某。对方称可以带 韦某快速赚钱,事成之后给付其2万元好处费 。在此诱惑下韦某动心了,4月末,韦某按照对方的指示以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并到深圳市一银行内开办了对公账户。
韦某在明知对方将其银行对公账户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对公账户交与他人使用长达一个多月,从中非法获利1000 余元。经公安机关侦查,该涉案账户在此期间单向入账金额共计3000余万元,其中包含全国各地电信诈骗被害人转入的1200余笔被骗资金。近日,张家口市桥东区检察院依法对韦某提起公诉。经审理,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对被告人韦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多地公安机关已对相关诈骗案件立案侦查。
检察官提醒:
公司对公账户相较个人账户,开设手续较为便捷,每日转账限额 更大,更容易被犯罪分子用于电信诈骗款的转账结算。出租、出售 个人或公司银行账户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广大群众应提高警惕,切勿因贪图小利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