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与义务
(一)被害人的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被害人的义务
1、如实提供证据、证言的义务;
2、提供所知的与案件相关情况的义务;
3、被询问后,应当在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按照检察人员的提示签字或盖章的义务;
4、出庭作证的义务,经法庭传唤,必须按时到庭作证。
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二)义务
1、如实回答的义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2、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
2、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阅读;
3、因作证而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
4、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因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
5、如实作证的义务;
6、如实回答审判人员提出的问题;
7、遵守法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