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决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职责
一、部门职责
根据《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桥东区人民检察院属于政法机关,现有编制数69人。我院主要职责是:
(一)对于严重破坏国家法律、法令、决定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自侦检察权。
(二)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公民民主权利等直接受理的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处理。
(三)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依法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四)对刑事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和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负责预防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
(七)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及监管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办理上级院及区委安排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机构情况,桥东检察院坐落于桥东区胜利南路叉道桥东侧,根据《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我院内设11个科室:政治部、办公室、监所检察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侦查监督部、公诉部、案件管理部、控告申诉部、反贪局、民事行政部、司法警察大队。核定实有人员情况:在职干警61人,退休39人。
第二部分 桥东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详见附件)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经济分类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及相关信息统计表
十、政府采购情况表
第三部分 桥东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我院2016年度上年结转和结余88.57万元,本年收入1423.25万元,本年支出 1488.97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22.85万元。我院2015年收入1265.07万元,本年支出 1250.24万元,较2015年相比收入增加158.18万元,支出增加238.73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的工资标准提高, 我院2016年增加办案业务经费,专用设备购置经费、办案办公区改建经费项目经费收入及支出。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我院2016年度收入1423.25万元,较2015年相比收入增加158.18万元。主要原因为增加的原因是人员的工资标准提高, 我院2016年增加办案业务经费,专用设备购置经费、办案办公区改建经费项目经费。我院2016年度收入1423.25万元,其中:用于我院公共安全支出1276.65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0.7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5.85万元。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院2016年度支出1488.97万元,较2015年相比支出增加238.73万元,主要原因为增加的原因是人员的工资标准提高, 我院2016年增加办案业务经费,专用设备购置经费、办案办公区改建经费项目经费支出。我院2016年度支出1488.97万元,其中用于我院公共安全支出1342.37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0.7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5.85万元。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我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上年结转和结余88.57万元,本年收入1423.25万元,本年支出 1488.97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22.85万元。我院2015年收入1265.07万元,本年支出 1250.24万元,2016年与2015年相比收入增加158.18万元,支出增加238.73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的工资标准提高, 我院2016年增加办案业务经费,专用设备购置经费、办案办公区改建经费项目经费收入及支出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我院“三公”经费支出26.14万元,全部用于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6年度我院“三公”经费支出23.57万元,全部用于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比2015年减少2.57万元,2015主要用于结算2014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5年“三公”经费相比2016年度较高。
六、机关运经费的支出情况的说明
2015年度我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31.98万元,2016年度我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06.98万元,比2015年增加175万元,主要用于办案业务经费,专用设备购置经费。
七、政府采购情况的说明
2016年本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32.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32.5万元。2015年本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14.16万元,2016年比2015年增加18.34万元, 主要用于办案业务经费,专用设备购置经费。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我单位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
九、国有资产信息情况说明
2016年末固定资产原值3214.65万元,其中:
房屋建筑物账面数为6510平米,实际为6510平米,账面数与实际数一致。房屋建筑物原值2241.84万元,较2015年相比,增加2241.84万元,原因为我院现住技侦办案中心楼在2016年经审计局决算终审后按账面价值为2241.84万元入账。原价值为350万元的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旧址(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叉道桥16-2号的行政办公楼)在2016年资产清查后销账。
交通设备总价值273.39万元,共有车辆19辆,其中:警车13辆,囚车2辆,轿车4辆,与2015年相比无增减。
除房屋和交通设备以外的其他设备699.42万元,比2015年新增加设备312.35万元。
十、绩效预算信息情况说明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有效预防和依法严惩职务犯罪。
查办职务犯罪:组织指挥或参与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及个案协查工作;分析全市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对策;研究制定全市反贪反渎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指导全市在逃职务犯罪案件追逃追赃工作。完成指挥或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侦办工作,提高案件起诉率、判决率;完成追逃、追赃任务,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预防职务犯罪:履行检察机关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采取多种方式,预防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以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预防调查等多种形式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检察监督:对侦察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狱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通过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侦查监督: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有效提高批捕、批准立案、批延准确率。
公诉和审判监督: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起公诉、出庭提出审查意见,提高公诉案件审结率、出庭意见采纳率。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有效实施民事案件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刑事执行监督: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理并指导全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完成移交未成年人案件侦查监督任务,有效实施未成年人人案件审判监督,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辅助:保障办案安全、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授衔和管理工作;开展、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加强各项检察辅助职能,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
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组织和指导全市控申部门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刑事诉讼、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市院管辖的信访、举报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涉检信访办理: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检察事务管理:承担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工作。确保全年各项检察工作圆满完成。
综合业务管理:开展涉农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加强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监督;统筹进行网络信息化建设;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推进检务公开。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综合事务管理:组织指导全市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系统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进行检察装备建设及维护;配备制式检察服装及法警服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劳务派遣人员(辅警)工资等。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检务保障。
截至2016年末,我院圆满完成了相应的各项绩效任务,资金到付及时,工作有序完成,有效地保证了我区检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四部分 专业名词解释
以下为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六)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七)基本支出:填列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八)项目支出:填列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九)“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 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以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一)其他资本性支出:填列由各级非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备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