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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青春在忠诚为民的检察事业中闪耀
时间:2014-06-27 15:54: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同志,谢谢你了,真是太感谢你了”,“我们这案子,在你们检察院这儿是态度最好的,跟办自己的事一样”,“没有你的帮助,我们的钱算是打了水漂了就、、、、”。

  这是2011年我在成功办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为11名当事人追回119万元款项后,当事人到办公室感谢的一幕,这一幕让我至今难忘。

  2011年11月,我作为具体办案人对公安机关移送的马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进行了审查起诉。刚接到案卷的时候,看到如此巨大数额和如此众多当事人的案件,不仅使我这个检察新人感到发憷,毕竟我进检察院还不到一年的时间,从未经手过如此重大的案件。科长似乎看出了我的担心,鼓励我说:“小尚,不要有什么心理负担,大案小案是一样的,只要认真阅卷,吃透案情,再依照法律认真审查就肯定没问题的。对你来说,这也是一次锻炼。”听着科长鼓励的话语,我的信心逐渐树立。对啊,既然从事了检察工作不可能一辈子只是办小案子。大案小案是一样的,只要我有认真的态度就肯定能办好每个案子。想到这我对科长说:“科长请放心,我一定会认真审查案卷,办好这个案子”。科长看我这样说,微笑的点了点头。

  经审查,马某原系天津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张家口营业所的业务代表,负责张家口市下辖四个县区的业务销售工作。2010年11月至2011年2月,马某以签订2011年合同或提前订货可以享受优惠等为由向原由其负责的11名客户直接收取订货现金,共计200万元。事后,马某只给其中的部分客户发了部分的货物,而将剩余的119万元货款用于炒纸黄金挥霍殆尽。初看,该案似乎为典型的合同诈骗案。并且在调查核实案件过程中,可口可乐公司公司称马某的行为与公司无关,完全是其个人行为。公司在2009年针对业务人员直接收取货款可能出现问题,向客户下达了《致客户书》,约定客户不得向公司业务人员直接支付货款,而应通过银行直接向公司支付货款,并为客户办理了专门用于向公司支付货款的银行卡。但是,在对11位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提到公司向公安机关提交的证实马某的行为与公司无关的材料时,11位当事人马上情绪激动,提出极大异议。“什么《致客户书》约定支付货款方式,我根本没见过”,“这些年我们一直都是直接把货款交给马某的”,“是办过银行卡,但是并没有说办卡干什么用的,而且马某说公司给办的卡要给他拿着,要不然就不给我供货、、、、、、”。面对这种情形,我马上意识到公安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可能存在问题,如果是这样的话很有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定性。但是面对11位情绪激动的当事人,首先我要安抚他们的情绪,不能使事态恶化发展。于是,我大声说到:“大家不要激动,有什么话一个一个说,我们现在是对案件进行调查了解,如果存在什么问题我们会继续查明的,一定会为大家主持公道的”。听到我这样说,11位当事人的情绪得到了缓解,接着我又进一步对每个人做工作,使他们的情绪平静下来,配合我做完调查。通过调查了解发现,公司虽然下达了《致客户书》约定了货款支付方式,但是该规定并未实际得到履行,上述11名客户在货款支付过程中一直延用了以往的将货款交付给马某的做法,而公司对这一情况采取了默认的态度,同时,上述11名客户的《致客户书》签名也并未客户本人。

  针对这一情况,我将案件退回了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通过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终于将案件事实全部查清。本案中,公司对马某的行为采取默认态度,马某的行为应当视为表见代理,客户将货款交付马某后应当视为已将货款交付公司,马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的应为公司的财产,且数额较大,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马某的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起诉后,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对马某作出有罪判决,同时附带民事判决公司承担对上述11位客户的赔偿责任。

  事情虽过去一年多了,案件也成功结束,但通过这一次的执法办案经历,使我这个检察新人得到了激励和鼓舞,给了我前进的力量。“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我要把自己的青春镶嵌在伟大而崇高的检察事业中,无私奉献、执着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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